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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14年度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4-10-11   浏览次数 617

各院系:

为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决定启动本年度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划内容

2014年度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3类。

创新训练项目:面向我校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面向我校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面向我校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二、申报要求和流程

1、创新训练项目的申请者需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创业训练项目的申请者需是本科生团队;创业实践项目的申请者需是本科生团队,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团队一般不超过3个人,鼓励跨专业开展合作。

2、创新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3、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开展自主选题立项;也可根据各级各类实验室或研究机构提供的开放研究课题指南,申请立项。所立的项目,应具备明确的研究目标,可行的实验方案,合理的技术路线及必要的实验条件。鼓励深入研究,已立的大夏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也可申报计划项目。

4、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要求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或博士学位,鼓励高年级研究生担任项目的助理指导,鼓励企业家指导创业类项目。

5、计划项目的申请者须填写《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创新训练类)申请书》或《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创业训练类)申请书》或《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创业实践类)申请书》,以及项目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1-4),填写完毕后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xk@admin.ecnu.edu.cn,并于1022日前递交到所在院系。

6、院系对学生所递交的申请书及支撑材料进行评审,形成的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要向学生及时公开,1027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教务处。上报的项目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创业类项目。

7、学校在院系评审的基础上,按择优资助的原则审定,对于跨学科多领域的项目,在评审中将给予倾斜。审定结果公示后,予以正式立项,并报备市教委。

三、其他

1、各院系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特色,坚持“四个结合”:与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相结合、与卓越教师教育培养计划落实相结合、与文理科基地运行相结合、与创新方法类课程建设相结合,采取多种途径将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培养方案。鼓励相关院系为参加项目的学生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在选课、考试、成果认定、学分认定、学籍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并报学校审定执行。

2、学校各级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实验室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鼓励重点实验室和重要研究机构向本科生全面开放各类资源,使其在与研究生和教师的游学中分享学术体验,激发研究兴趣,培养创新能力。

3、以“三区联动”为契机,应加强与学校大学科技园、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合作,鼓励他们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任务,为学生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4、对于项目产生的第一作者为学生的成果,除申请专利费、论文版面费等予以全部报销,并根据论文发表的等级和专利应用的程度,对学生和指导教师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5、对于验收合格或优秀的项目,项目参与者可根据《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华师教[2005]177号)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分。在项目研究中的优良表现可纳入奖学金评审范围,并作为获得推荐免试直升研究生资格的重要参考指标。

6、指导教师负责指导的项目,可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并纳入人才培养成果予以考核。

7、如需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结题等,需及早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方可实施。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经费使用不当,一经发现将终止项目运行,并根据《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联系人:徐世猛

联系方式:54344786,smxu@admin.ec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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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务处

         20141010